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流程
政务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发函〔2019〕57号)。办法明确了政务信息化项目从规划到运行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为各部门、各地方开展政务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制度依据。本文将依据该办法,系统梳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流程。
规划统筹
政务信息化建设的起点是科学的顶层规划。根据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规划并非一成不变。当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需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此外,各部门编制的涉及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确保全国政务信息化建设一盘棋推进。
这一环节的核心在于"统筹"二字——通过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划,避免各部门各自为政、重复建设,从源头上保障政务信息化资源的集约利用。
立项与审批
规划确定之后,进入具体的项目立项与审批阶段。这一环节是项目建设流程中程序最为严格、要求最为细致的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审批流程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自行审批的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化流程。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且情况紧急的项目,在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可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各地的审批规定可查看文章:各省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中的项目审批是如何规定的?
信息资源共享前置是审批环节的重要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必须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须包含对该篇(章)的评估意见。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跨部门共建共享项目的审批有专门要求。此类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需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项目、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
备案管理方面,各部门自行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
此外,所有中央级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全口径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须在平台上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
建设实施
项目获得审批后,进入实质性的建设实施阶段。这一阶段涉及多个管理维度,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技术、安全、制度等方面全面落实。
- 组织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制度。涉及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网络安全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预警,保障信息资源安全稳定运行。网络安全可查看文章:各省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中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如何规定的?
- 密码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 产品安全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信息技术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须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 集约化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减少不必要的自建。对于人工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采用外包方式,减少自建、自管、自维。
- 工程监理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 绩效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负责,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
内容与资金调整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延误、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建设,项目投入资金有结余的,应当按照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在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情况下,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范围、建设目标不变,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减且资金调整数不超过概算投资15%,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并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一是根据中央、国务院部署明确需变更建设内容的;二是跨部门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三是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审批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项目验收
项目建成后,验收环节是检验建设成效的关键节点。办法规定,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批部门组织验收。
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上以下材料:项目总结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时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说明情况。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各省市验收相关的分析可查看下面文章:
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常见"一票否决"项梳理
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后评价制度对比
档案管理
项目建设的各类文档资料是项目建设过程的真实记录,也是后续运维和审计的重要依据。办法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政务信息化管理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这一规定将档案管理提升到了与项目建设质量同等重要的地位,确保项目全过程的可追溯性。档案管理相关标准解读可查看:
《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B43/T 1889—2020)标准解读
《DB3206/T1103-2025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和验收规范》标准解读
运行后评价
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并不意味着管理的终结。办法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后评价的意义在于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形成"建设—运行—评价—改进"的闭环管理机制。后评价相关文章可查看:
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后评价制度对比
全流程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贯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办法从多个维度构建了严密的监督体系:
- 多部门协同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发改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按职责分工监督信息共享、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及网络安全等情况。违规的可通报批评、暂缓投资直至终止项目。
- 安全与审计:网络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专项资金使用。
- 责任追究: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处分;截留挪用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查处。
运维经费约束机制
办法在第二十八条特别建立了一套强有力的运维经费约束机制,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的原则,对不符合要求的政务信息系统实施经费约束:
- 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 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 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这一约束机制将信息共享、系统纳管、安全合规与经费保障直接挂钩,从制度层面倒逼各部门落实信息共享和安全管理要求,有效防止"信息孤岛"和安全隐患的产生。
结语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构建了一套涵盖"规划统筹—立项审批—建设实施—项目验收—档案管理—运行后评价—全流程监督"的完整管理链条,同时通过运维经费约束机制形成了刚性约束。这一体系的核心逻辑在于:以规划引领避免重复建设,以信息共享推动业务协同,以安全可靠保障系统运行,以绩效评价促进持续改进,以监督问责确保制度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