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最新规定:主观评审因素不得采用 “好、较好、一般” 等模糊表述!
📅 2026/7/8 4: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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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主观分赋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6〕10号),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主观分的设置比例、量化标准和审查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接受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的代理机构应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及市场调研情况,合理设置评审因素中主观分占比,原则上货物类采购项目评审因素中主观分占比不超过20分,服务类采购项目评审因素中主观分占比不超过40分。
对于通用性强、标准统一的项目,应加大客观分比重;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可适当提高主观分权重,一般不得超过50分,同时在文件编制环节作出书面说明并存入项目档案。
主观评审因素要细化、量化,将主观评审指标转化为可描述、可比较、可验证的评审内容,清晰明确各评分等级对应的具体情形和分值区间,不得采用“好、较好、一般”等模糊表述,确保评审标准量化清晰、客观规范。
采购人审核采购文件时,应重点对评审因素中主观分设置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从源头防范主观评分异常偏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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