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实施!民政部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下设二级分支,违规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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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实施!民政部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下设二级分支,违规将担责
2026年7月1日,民政部发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2026年8月1日施行,2001年《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同时废止。协会下设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分会等均属于分支机构范畴,适用本办法。

一、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四类禁止设立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设立其的社会团体承担,社会团体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满足:符合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规范名称、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分支机构还应具备专业服务能力及相关领域或行业影响力。

不得设立以下分支机构: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名称或业务范围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二、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撤销及过渡期要求

设立:征求社团党组织意见→征得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向社会公开。

名称变更和撤销:履行社团章程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

三类事项均需制作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应当撤销的情形:完成目标任务无需继续存在、因合并或分立需要撤销、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拒不服从社团管理、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等。发生或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

过渡期:自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对施行前已设立的不合规分支机构完成调整规范,主要包括党建、名称、组织架构、负责人称谓、授权事项等。

三、分支机构禁用法人名称,负责人不得称会长

名称规则

分支机构可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代表机构可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名称不得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

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冠以社团名称的规范全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负责人称谓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主任、副主任。

负责人一般由社团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征求社团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主任委员一般由社团理事或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本社团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或代表机构主任。

四、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开设账户,收支统一核算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由社团为其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全部收支纳入社团统一财务核算,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社团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开展活动应使用社团印章,社团应制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明确审批程序并妥善保管使用记录。

会费方面,分支机构依据社团会费标准收取,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捐赠方面,分支机构根据社团授权接受捐赠,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改变受赠财产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受赠财产。代表机构不得发展会员、取得收入。

五、分支机构六类业务行为明确禁止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1. 超出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2. 将业务活动委托给社团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个人承办;
  3. 违规或变相违规收费;
  4. 将活动取得的收入转移或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5. 未经授权或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6.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社团未纠正即视为疏于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可通过年检年报、抽查审计、等级评估、信息监测等方式实施监督。

社团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存在以下情形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纠正的,视为疏于管理: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活动、违规委托利益相关方承办业务、未经批准以主管单位名义开展活动、违规收费或接受捐赠、私设账户或转移收入、与非法社会组织合作等。社团将分支机构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或对符合撤销情形未按规定撤销的,同样视为疏于管理。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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